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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定额管理站文件
(1993)建定市字第19号
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
各地、州、市定额分结:
根据建设部建标(l993)14号文“关于再次调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于目前机械原值、配件、材料价格及修理费用涨幅过大,为使企业因价格上涨能得到适当补偿。我们对全省范围内的建筑、市政、仿古园林建筑等工程的机械台班费用调整幅度进行测定。制定了调整系数,经与省建行研究,现予发布执行。
凡执行1990年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0年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1991年湖南省抗震加固工程单位估价表的工程,以定额估价表中机械费为基础按下表所列系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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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土 建 工 程 |
抗震加固工程 |
市政工程 |
仿古建筑及
园林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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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
专业打桩工程、
专业构件吊装工程 |
一般建筑工程
(含打桩、吊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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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 |
1.30 |
1.29 |
1.20 |
1.35 |
1.25 |
调增后的机械费用不计取综合费和其他费用,只计取税金。
执行1992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以定额估价表中的机械费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1.26,调增后的机械费列入直接费内。
本调整系数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凡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1991)建定综字第33号文规定执行,本文颁发之日前已办理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作调整。执行本系数后,以前有关机械使用费的各项调整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