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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我市全面实行工程量
清单计价的公告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按照省建设厅有关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须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清单计价的编制包括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及投标报价等。
二、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建设、施工等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查。
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我市工程计价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五、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特此公告。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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